2013-08-03 17:28:18 济源人事考试网 //jiyuan.huatu.com/ 文章来源:济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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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变动的概念1.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运动状态。
2.物权的消灭:
(1)物权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他物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原主体丧失某物权而由其他权利主体取得,实质上
是物权主体的变更。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从物权取得方面看,主要有因征收而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从物权消灭方面看,主要有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司法裁判等。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动产交付
1.概念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2. 法律效力:
①交付要件主义。
②交付对抗主义。交付对抗主义,是指在移转占有之前,物权变动已在当事人
之间发生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
观念交付包括:
1.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
2.占有改定: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返还请求权让与时起
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约定生效时转移。
(三)不动产登记
法律效力:
1.登记要件主义。
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登记之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例外:
1.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登记作为处分要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以上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单选】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 )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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