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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河南省考卫辉市财政局岗位所学专业在专业(学科)目录上查不到怎么

2022-08-31 10:40:22 济源人事考试网 //jiyuan.huatu.com/ 文章来源:河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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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河南省考卫辉市财政局岗位所学专业在专业(学科)目录上查不到怎么办?

  答:对于专业(学科)目录中没有具体对应的自设专业(学科)和境外留学专业,参照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学习内容和职位专业需求等综合判断,具体由相关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单位)根据职位要求把握并解释。

2022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招录专题

2022河南省考卫辉市财政局岗位预计将于2月份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发布公告,卫辉市财政局的岗位预计于3月份开始笔试,备考时间紧张,建议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准备公务员考试,多做试题。

  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卫辉市财政局岗位笔试题目练习及答案解析

  [单选]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它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
B . 它是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C .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 .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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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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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表述有误,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组织。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选项: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被诉讼的一方的当事人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D。
【2010-安徽-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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